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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速太快、不讲交通规则把命送 电动车车祸警示录

  2014-06-02 阅读:359
 日前,苏州渣土车为避让电动车侧翻造成4死5伤的事件,让我们在关注渣土车的同时,也为电动车的道路安全捏一把汗。
电动车经济、便捷,无论是市民通勤,还是市内物流,都离不开它的身影。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车重不超过40公斤,电机额定连续功率不大于240瓦,且具备脚踏骑车功能。然而,如今的马路上却极少看见完全“合格”的电动车。有人戏称,电动车有着“摩托车的速度,自行车的刹车”。车速过快、制动性差,再加上驾驶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致使由电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一起起血的教训再次提醒公众,电动车道路安全不容小视。

□商报记者 籽言 通讯员 王金艳

案例一

“小电驴”变身“巡航舰”

随意改装车害人又害己

“我一直以为自己开的是电动车,现在我才知道是机动车。”得知自己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徐某追悔莫及。

5月1日晚,为给手机充值话费,徐某借了朋友的电动车,以30-4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在相城区某由北向南路段。途中,他突然看到前方3米左右的地方有两名行人严某和毕某一前一后走着。徐某立即刹车并向左急打方向,但因车速太快和驾驶不当,电动自行车右侧车把撞到了毕某,徐某自己也重重摔倒在地。将车扶起后,徐某立即查看了倒地昏迷的毕某,并报了警。然而,毕某的生命最终还是没能抢救回来。据徐某交代,朋友的这辆电动自行车,曾做过改装提速。经测试,这部电动车时速可达65公里。

承办检察官介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一般会对肇事车辆从电瓶伏数、最高时速、驱动力三个方面进行鉴定并出具车检报告。现在,路上很多电动车经过私自改装,车速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20公里每小时。超标电动车肇事就有可能会按机动车处理。本案中的徐某所驾驶的电动车远远超过国家标准。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没有按照规范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案例二

电三轮开上机动车道

被私家车撞上把命送

去年9月,黄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被后面驶来的王某驾驶的私家车一头撞上,致使三轮车侧翻,黄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9月25日凌晨4点,王某驾驶私家车从常熟到苏州拉货。他行驶到苏州阳澄湖镇某路段,经过一左向弯道时,王某突然发现机动车道内有一辆电瓶三轮车和自己同方向行驶。此时,两车距离已不足10米。他急踩刹车并向右打方向,但轿车仍一头撞上了电瓶三轮车,致使三轮车侧翻,黄某倒地头部受伤。

事发后,王某立刻联系了120并报了警。不幸的是,今年1月,年近70岁的三轮车驾驶员黄某在医院内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王某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他需在保险额度外赔偿受害人家属41万余元。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日前,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开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无需经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这导致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没有系统地学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本案中黄某随意闯到机动车道、不规范驾驶让他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承办检察官说道。

案例三

电三轮车主任意掉头

摩托车手被撞飞死亡

2013年12月26日,张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去拉货。他在某省道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经过一路口时,他斜过马路欲穿到省道东侧正常向北行驶。中途,想到要回出发地拿货单,他在马路中间突然向左掉头折回。这时,恰巧撞到后面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车主杨某被撞飞,送医院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核算,张某应赔偿杨某家属20万元。审查案件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是安徽人,暂住苏州,靠拉点货赚钱,根本无力支付全额的赔偿。在向杨某家属解释了张某的实际情况后,杨某家属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最终,张某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人民币。日前,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说道:“电动三轮车虽在最高时速等方面达到机动车标准,但由于其安全条件等技术标准未明确,不属于国家允许生产的机动车,因此无法上牌照,不能办理保险。另一方面,电动车主很多都从事客运、货运,经济条件有限。一旦发生事故,巨额的民事赔偿往往让肇事者一贫如洗。对于未能得到应有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更是遭受了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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