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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法制办就《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2-04-21 阅读:283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经今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自2010年5月20日起施行,记者就《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采访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答:《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福州日报》等媒体及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很大反响和关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讨论,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 2300多位市民通过网站信箱或者信件提交约5000多条意见或建议。大多数市民认为市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交通整治,让城市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保障市民安全出行十分必要,支持出台有关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同时广大市民对城市交通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理规划和建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2)大力发展城市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快速交通工具,缓解交通拥堵;(3)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4)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严厉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分类管理,对超标电动车给予一定时间过渡分流;(6)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收费、超标车回购等问题应当更加具体明确,体现便民原则。

我们对这些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视,及时进行整理分类,会同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多次研究分析,采纳了部分合理的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作了十几处修改完善,力求更加完备,更切合我市交通实际。近日,市政府对征求意见修改的《管理办法》再次作了研究,现正式颁布实施。在此,我们对广大市民踊跃参与讨论,为改善我市道路交通积极献计献策表示衷心感谢。

问:为什么要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

答:为保障广大购车者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电动自行车合格产品目录,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十分必要。实行目录管理制度,也是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销售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确定了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登记报牌、工商部门在查处违法销售超标准电动车时才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从北京、杭州等已开展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省市做法看,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为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制度。

问:电动自行车符合什么标准才能登记报牌?

答:现行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1-1999)是1999年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其主要技术指标包含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已有国家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各地只能遵照执行,无权擅自调整。因此,此次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仍以现行国家标准为主要依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合格产品目录,准予登记报牌。据了解,国家有关部门将研究调整出台新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一旦新标准出台,我市将按新标准编制目录,市民拥有的电动车只要符合新国标,都可登记报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目录,同时在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现行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今后如有调整,按新的标准执行。

问:为什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俗称“电摩”)实施分期限制通行?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性能指标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其速度快,车型大、声音小,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行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有必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规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进行管理。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拟从今年起禁止在市区部分主次干道行驶,通过三年时间过渡,使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出市区道路行驶。

问:为什么禁止超标准电动自行车销售?

答:超标准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决定禁止销售,并规定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问: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如何妥善处理?

答:目前我市现有超标电动自行车数量庞大,对这类车加强管理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后,将对车主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稳妥实施超标车整治措施,尽量减少车主损失,通过生产销售厂家回购、换购和车主在旧车市场交易等多种渠道,达到逐步消化分流的目的,回购、换购价格由车主和生产销售厂家自行协商确定。对于采取回购方式回收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政府按回购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车主适当补贴。车主不愿回购、换购的,可自行在旧车市场按照相关规定交易车辆。

问:对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如何处理?

答: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不少擅自改装、拼装,这些电动车经过改装拼装后速度加快、车型变大,在路面上行驶,对自身以及行人、其他非机动车驾驶人均产生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为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对这类车不予登记报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驾驶这类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和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改装拼装的厂家、经营者,由工商部门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问:为什么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答: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中小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条件限制,不适合驾驶,尤其遇到紧急情况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为消除此类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市民对此规定表示赞同。

问:电动自行车如何登记报牌?

答:许多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的具体事宜非常关注,提出报牌如何收费、已购车辆遗失发票能否报牌等问题。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这些问题专门作了研究,为了方便群众登记报牌,拟采取以下措施:1、原则上达标车辆登记报牌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发票确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如由所在单位、社区给予书面证明等,此外车主本人还应当出具结书,保证车辆合法来历;2、各区都设置了集中登记报牌点,市民可就近报牌;3、《管理办法》颁布前已购车辆在登记报牌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认定其外观、设计时速、重量等是否符合国标,符合国标的予以报牌;4、登记报牌除物价部门核定的牌证工本费(10元左右)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牌证如遗失,在补换牌证时按照此标准收费。登记报牌具体事项近期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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