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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7月1日起施行

  2012-04-21 阅读:391

5月8日,《黑龙江日报》第十一版刊登了4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全文。该《条例》共有九个章节127条。

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带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时应当提交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编辑:中国电动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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