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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电动车上牌需提供交易协议书

  2012-04-21 阅读:333

  申请登记时应现场交验车辆


  海口交警提醒广大市民,电动自行车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车辆所有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车辆的来历凭证,以及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凡是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出厂合格证明的,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证明及经销商的销售证明.其中,车辆所有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为:1、本市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2.外省市在海口市暂住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海口市《暂住证明》;3.军人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其本市住所地址的证明;4.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件.车辆的来历凭证包括:1.购买的新电动自行车,提供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2012年1月1日前购买的,遗失购车发票的,需提供经销商复印销售发票并加盖销售单位公章;2.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提供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典当、拍卖、奖励(包括中奖)的电动自行车,提供相关文书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户口不在海口需办理暂住证


  有市民问,购买的二手电动车,票证齐备,但发票写的是原车主姓名,现在卖主已不知去向,已经无法找到原车主,该如何上牌?


  海口交警称,二手电动车上牌,如果发生交易的,需提供交易协议书,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如无法提供则不可以上牌.如本人原户口不在海口的,需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如果电动车属于单位固定资产的,需要提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车辆的来历凭证.


  同时,海口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口市环境保护局、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联合发布《海口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2012年1月1日《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实施后市民应购买纳入《目录》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应当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目录》查询.销售商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或者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登记上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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