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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六禁驾电动自行车

  2013-08-24 阅读: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近日施行。办法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源头管理、登记上牌、驾驶人驾驶行为以及在用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
  据估算,广西目前电动自行车超过500万辆,仅南宁市就超过70万辆。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刘平介绍,由于管理滞后,电动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管理等方面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是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量很大。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全区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共1817起,造成538人死亡;二是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现象严重。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没有核发号牌等识别标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度大,大量交通违法行为没有受到应有处罚,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三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四是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发生量很大,而且破案困难。
  办法规定,禁止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禁止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质监、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向社会公布,引导购买者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办法规定,在办法施行前购买的在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和车辆及其车辆号牌、行驶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未列入本自治区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购车发票、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车辆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不符;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办法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酒后驾驶,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下肢残疾人员专用的机动轮椅车。不得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上道路行驶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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