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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电动车在单位丢失 单位是否有责任

  2015-08-24 阅读:671
 问题陈述: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父母省吃俭用给我买了一辆电动车方便我上下班。前几天上班,我将电动车放在单位楼下的车棚内,第二天却发现不见了。门卫和保安都称没看见,找单位领导索赔,单位领导以没收过我的停车费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我想问一下,电动车在单位丢失,单位有责任吗?

行动记者:许明霞

行动结果:针对苗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金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郭卫群。他说,苗女士所在公司设立车辆停放处,是出于对公司内部环境的改善,防止单位院内乱停乱放现象的发生,这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与职工并没有形成保管的合意。也就是说,苗女士与公司之间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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